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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指南的通知

  辽食药监安发〔2015150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科学规范地开展质量风险管理,着力提高主动发现和有效控制风险的能力,改进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督促辖区内企业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局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将企业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作为评价企业总体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对不能主动发现质量风险或不能有效防控质量风险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次。
  二、各市(县)局要结合《辽宁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辽食药监安发〔2014〕126号)的相关要求,落实好药品质量风险管理工作,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开展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对于在监管当中发现的质量风险,应当督促企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传递至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3日
 
辽宁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指南
开展药品质量风险管理,持续改进药品质量,是落实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为促进药品生产企业科学规范地开展质量风险管理,提高主动发现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的能力,改进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风险是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严重性的组合。质量风险管理是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对其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的系统化过程,用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是实施药品质量风险管理并保证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最后与保护患者相关联;质量风险管理应当是动态的、持续的、响应变更的;质量风险管理所采取的形式、程度等应当与风险水平相适应,与所处理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相一致;质量风险管理应当纳入到持续改进及强化管理能力当中。
二、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作为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专门的管理组织,建立各项质量风险管理制度规程,明确与质量风险管理相关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对药品质量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找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并对风险进行审核和回顾,以持续改进。
三、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职责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有效的质量风险管理,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上市后安全性分析当中主动的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科学有效的识别和控制,并在防控风险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企业管理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质量风险管理体系负责组织协调研发、物料管理、设备管理、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不良反应监测等各部门,选择适当的风险评估工具和方法,开展药品质量风险的排查和评估,根据风险水平的高、中、低,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并进行后续评价。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风险管理组织独立履行其职责,并在风险处置的过程中作为风险放行的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是质量风险评估、控制、评价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保持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风险信息。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在风险沟通活动当中参与相关内容的评估,以及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
四、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
(一)风险排查与评估
除对药品质量风险的即时处置之外,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根据本企业药品质量相关的趋势分析数据、工艺控制情况、偏差处理、变更控制、药品检验数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监管部门公告通知、文献资料、安全性研究数据等风险管理资料,以及突发事件调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查找潜在的风险点和安全影响因素,并进行评估。
(二)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与审核
依据风险排查和评估结果,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风险水平以及风险信息涉及的部门或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沟通协调,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对每一项控制措施均明确责任人,监督落实,对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进行评价,对风险信息予以批准放行。应当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频率与风险水平相适应。
(三)质量风险的应急处置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风险水平和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针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应对预案。预案应当明确事件调查、处置的工作流程,涉及产品召回的需制定满足三种召回级别要求的召回方案,涉及需上报药品监管部门的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上报,涉及与公众和媒体进行信息交流的需要事先制定针对各种可能情形的,稳妥、有效、及时的风险交流和信息披露预案,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四)风险信息的上报
风险信息的上报分为定期上报、即时上报、反馈上报等形式。定期上报主要指每年的一月中旬将上一年度的全年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汇总,上报当地市局;即时上报主要指当发生严重偏离药品GMP、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性隐患的风险、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质量事故、媒体披露事件等,应当在24小时内立即上报省局及当地市局;反馈上报主要指对于监管部门传递给企业的风险信息、警示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处置情况。
五、质量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负责质量风险管理的管理组织及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或者邀请第三方开展压力测试和第三方评估。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汇总质量风险管理信息,进行回顾,评估质量风险的防控效果,评价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形成质量风险管理体系运行评估报告,于每年的一月中旬一并上报市局。通过回顾和评价,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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